共创草坪: 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99 证券简称:共创草坪 公告编号:2023-024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共创草坪”)于 2023 年 6 月
于调整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江苏
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
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分别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
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0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
议。2021 年 1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1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
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1 年 2 月 1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已
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
(八)2021 年 2 月 1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
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登记日为 2021 年 2 月 10 日,首次登记限制性股票
(九)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 14.61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0 名激
励对象授予 28.7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十)2021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
购价格的议案》。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5,000 股,回购价格
为 14.6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和核查意见。
(十一)2021 年 11 月 23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
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登记日为 2021 年 11 月 23 日,预留登记限制性
股票 28.70 万股。
(十二)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披露《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3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25,000 股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注销事宜,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完成注销。
(十三)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41,200 股,回购价格为
(十四)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披露《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110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741,200 股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注销事宜,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完成注销。
(十五)2022 年 10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
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9,300
股,回购价格为 14.1371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和
核查意见。
(十六)2022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披露《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8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69,300 股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注销事宜,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完成注销。
(十七)2023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其后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上述议案所涉及的共计 100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说明
(一)调整事由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
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
整。
《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已分别实施完成了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
的权益分派,其中 2020 年度权益分派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5 元(含税),2021 年度权益分派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利 0.56 元(含税)。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
调整,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11 元/
股。首次授予后,公司已分别实施完毕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年度的权益分派,
三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3287 元/股(含税)。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4.61 元/
股。预留授予后,公司已实施完毕 2021 年及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两次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 1.03287 元/股(含税)。
因此,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分别调整为: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1,613,500 股,回购价格均为 13.57713 元/股,
回购价款为 21,906,699.26 元,所需资金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
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公司及股东创
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因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分别实施完毕,公司对
别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调整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分别实施完毕,根据
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分别进行了相应调整。经核查,此次调整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13.57713 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此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出具
了《关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
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激励对
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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