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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新动态:城管中队负责人出轨女下属?法律人士表示妻子可主张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23-06-20 05:45:51 来源:海报新闻

近日,网传“内蒙古准格尔旗城管局蓝天执法中队负责人王某出轨下属,被妻子发现后网上爆料”受到很多网友的关注。

据悉,李女士与在城管局上班的丈夫王先生恋爱一年后,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李女士生下一个女儿,王先生也由一个科员晋升为单位的中队长。两人目前已经结婚五年,在李女士看来一家三口过得很幸福。

今年2月,李女士外出出差时提前回家,本想着给丈夫王某惊喜,没想到家里的房门被反锁了,敲了好久王先生才开门,随后家中冲出了一名女子,李女士顿感不妙,但王先生却坚称是普通朋友关系。李女士根本不相信并立即拿起王先生的手机检查,结果却发现王先生与其下属尹女士有许多不雅聊天记录,且聊天记录能够证明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资料图】

事后李女士伤心欲绝,但为了女儿、为了王先生的工作,她选择了隐忍并私下找到尹女士。尹女士承认在明知上司王先生有家庭的情况下,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是错误行为,并自愿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书内容大意为:尹女士承认与王先生是情人关系,承诺返还王先生的购物花销和其他赠与款共计16779元,并自愿调离原单位工作岗位5-10年,避免因工作与王先生有过多的接触。

网传尹女士写下的保证书

李女士在收到返还款后,本以为此事就过去了,丈夫王先生也会回归家庭。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几岁的女儿因生病到医院接受治疗时,王先生却谎称在值班、走不开。被李女士的朋友发现王先生实际上是在与尹女士逛街后,李女士彻底崩溃。事后李女士公开王先生与尹女士的不雅聊天记录,以及有尹女士签名确认的保证书。6月18日,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通知,称涉事2人均被停职:王某系蓝天街道执法中队副中队长,已作停职处理,准格尔旗监察委员会已立案调查;涉事人员尹某系友谊街道执法中队协管员,已作停职处理,正在接受局党组调查。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结果对王某和尹某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情况通报

网友们一时炸开了锅:“妻子李女士已经仁至义尽了,给过两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可两人却不珍惜,这下好了,事情闹大了,两个都别想好过!”“背叛婚姻者,必须要让他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起警示作用”。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王先生与尹女士将承担什么责任呢?对此,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娟姐看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背叛婚姻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从法律上,只要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均受法律保护。即夫妻双方都负有对婚姻忠诚的义务。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也就是说,王先生是已婚身份,因此只要其背叛婚姻,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忠实义务,虽然这一条被很多人视为道德性倡导规定,但违反忠实义务,侵害妻子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任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都是要付出代价的,背叛婚姻,侵害配偶婚姻权的民事侵权行为,自然也不能例外。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背叛婚姻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王先生背叛婚姻是属于侵害妻子李女士合法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其行为对李女士所造成的是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即在离婚并依法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方王先生要少分一点。注意!如果尹女士也是已婚身份,那么其丈夫和李女士一样,也可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其作出赔偿。

单位将对违背公序良俗者进行处分

最后,从法律上讲,无论是婚内出轨,还是明知他人已婚却仍然破坏他人婚姻关系,都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对于普通公民实施此行为法律有相应的法律惩罚措施,公职人员亦有相关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出轨婚姻、背叛家庭、不履行婚姻家庭义务等行为。也就是说,只要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王先生身为中队长自然也少不了会被处分。当然,如果尹女士是传说中的临时工,那么极有可能会被解除合同关系。这就是背叛婚姻和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代价之一。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海报新闻编辑 蔡溦 综合红星新闻、奔流新闻、光明网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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